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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是重大政治任务,失责必问
发表时间: 2018-10-30      【稿件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 [][ ][ ]
2018-10-30 07:21:00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闻喜县委书记张汪尤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吕梁市柳林县委书记郝继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近日,山西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2起失职失责案例,两名县委书记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从通报内容看,两名县委书记被认定“失职失责”,与其所在地区发生了影响恶劣的涉黑案件有密切关系。

  “张汪尤在2011年4月担任闻喜县委书记以来,该县发生了以侯金发兄弟四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郝继平在2015年3月担任柳林县委书记以来,该县发生了陈鸿志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通报指出,张汪尤作为闻喜县委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管党治党、干部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失职失责;郝继平作为柳林县委主要负责人,政治敏锐性不强,基层组织建设不力、干部队伍监管不严,在下属同志遭受打击报复的问题处置上失职失责,没有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这样的定性可以看出,被问责的两名县委书记自己非“黑”非“恶”,也没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之所以对其追责问责,原因就在两人没有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管党治党不力,落实主体责任虚化弱化打折扣。这再次对那些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上有口无心、漫不经心的“太平官”敲响了警钟: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党的领导弱化,具体可以表现为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年初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闻喜县、柳林县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多发,两名县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当然脱不了干系。

  对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来讲,对黑恶势力的恶行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涉黑问题不管不问、任其发展,甚至置身事外、甘当看客,这就是严重的失职失责。这样软弱无力的领导,会让群众失去信任、信心,破坏党的执政之基,其危害不可小觑。

  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有明确要求。其中,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被纳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不久前,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的通报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特别要压实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体责任,压实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对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打、有恶不除、有乱不治、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惩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失职行为由工作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通报典型案例既是定性量纪的“样本”,也是警示教育。在这方面“对得上号,感觉不妙”的党员领导干部,赶快警醒起来,引以为鉴、马上整改。(聂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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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冬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