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85年创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学校,2006年9月更名为宁夏生态工程学校,2010年4月升格为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5月更名为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至今已有30年的办学历史。
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按照“突出特色办教育,服务需求谋发展”的办学思路,紧紧围绕宁夏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农林类专业群为依托,突出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园林工程技术等专业的办学特色,立足宁夏,面向西北,辐射全国,大力培养、输送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打造特色鲜明、品质高端、西北知名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的精神,进一步理顺院系两级关系,完善学院内部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宁葡酒职院”。
英文名称为 Ningxia Technical College of Wine andDesertificationPrevention,缩写为NTCW;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网址为http://www.nxfszs.cn。
第三条 学院为农林类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四条 学院为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注重生产劳动、技术技能的培养和训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倡导非功利化的教育取向,以现代社会的公共精神为价值引领,以奋斗、奉献、求实为精神载体,构建师生员工集体参与、共同分享的精神共同体、发展共同体。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德为先”的育人导向,培养具有健全心智、独立精神、创新思维、专业能力与人文素养兼备的综合性、复合型生态建设技术技能人才和富有公共精神的社会公民。
第八条 学院以构建“尊重的教育”为努力方向,以人性的尊重为核心,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尊重为支点,践行尊重的教育理念,尊重社会的需求、尊重人的发展限度、尊重学生的成长需要、尊重教师的发展诉求,倡导公平性、赏识性的教育形式和多元化的教学途径。
第九条 学院推行协同联动的发展路径,以内涵建设为抓手,立足行业办学优势,搭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国际合作”四位一体的协同合作网络,提升办学品质,推动学院的跨越式发展。
第十条 学院崇尚法治精神,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师生需求为导向的运行管理模式,构建“专家治校、教授治学、学生自治”三维民主治理运行体系,实现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管理者与学院
第十二条 学院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主管,教育教学业务归口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举办者依法管理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及类别等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学院领导人;监督学院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给予学院扶持政策和教学科研经费支持,强化服务监管,及时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报告、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帮助学院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第十五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六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制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需要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决定其职权、职责;
(七)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收入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七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向举办者报告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享有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学院提供的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具有申诉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申诉权;
(七)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八)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救济制度。支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等,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 教师是指学院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师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培训、进修、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坚持教书育人,践行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
(三)服从学院安排,维护学院荣誉、秩序与利益;
(四)坚守道德良知,遵守学术规范,维护社会道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不利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八)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为教师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教师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全面推进师德建设工程。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公正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工权益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贯彻落实各项离退休人员政策,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由学院聘任的荣誉职衔人员、兼职人员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并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章 领导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按照任期责任制的工作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点决议的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学院各项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学院党委的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二)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学院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人选,推荐院级领导和后备干部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研究决定深化教育教学、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重要问题;
(十)研究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人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三)研究讨论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党委会议制度和党委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行使党委职权,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召集,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工作。
院长职权包括: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并任免其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的行政决策议事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副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由院长定期召集并主持召开,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原则,讨论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院党委会议审定。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系(部、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系(部、中心)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与改革、校企合作、科学研究、对外交流、招生与就业、社会服务等工作。
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经院长提议,学术委员会咨询,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系(部)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系(部、中心)相对独立运行。
系(部、中心)根据学院规定和授权,行使的职权是:
(一)制订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三)开展教学活动、校企合作、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招生就业、社会服务以及队伍建设等;
(四)组织制订本部门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五)设置内部组织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六)组织制订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是本部门最高层次的决策机制,对重大事项、重大改革举措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一般由系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
第四十六条 系(部、中心)主任是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对接、科研交流、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系(部、中心)党总支(或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支部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依据章程相对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对学院内部发生的学术争议进行调查、仲裁;
(四)对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认定;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或提名;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依据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积极开展工作。
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院建立院级工会组织,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妇女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建立妇女委员会(简称妇委会),妇委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依据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生处、团委的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党务、院务公开,设立的党政机构和学术组织,其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布;学院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向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公开。
第五十五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女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章 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中等职业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以服务宁夏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鼓励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专业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专业结构体系的动态干预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咨询、评议功能,院长办公会的审定功能,依据人才培养规律和社会需求,构建专业结构体系优化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不同办学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属性的不同需求,制定差异化的选拔和培养标准,依据公开、公正、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招生办法,自觉接受社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教学中心地位”不动摇,注重发挥教授、专家、学术机构在教学改革、教学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议职能。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研室、系(部)、学院三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坚持学院、行业部门、企业的联动参与,大力开展校企深度合作,不断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绩效评价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学院为主导(或者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参与(或者学院)、企业为主体的协同联动监控和评价机制,推动课程、专业、教学运行体系的建设质量稳步提升。
第八章 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开展合作办学、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登记注册的师生员工,获得学院荣誉职衔的人士,以及其他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等。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有关活动。校友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助。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
教育发展基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有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院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学院重要事项的讨论咨询,对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院与社会合作,拓展学院办学资源,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九章 经费、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六十八条 学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制定相应规则。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济责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十条 学院的资产为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业务活动、资金使用等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学院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七十三条 学院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师生平安、学院稳定。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章 院训、院徽、院庆日
第七十五条 学院院训是“务实创新,自强笃行”。
第七十六条 学院院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为圆形,以院标为图案。其彰显学院以生态环境建设为基础的办学特色,运用树木、绿色植被、沙漠、地下水、地球等自然元素。以演绎出地球的原型为背景,火焰造型的树木象征生机勃勃,地下水和绿色植被以月牙的造型紧紧怀抱小小的月牙—沙漠,使之健康快速融入地球这个大家庭。整体图案象征学子团结、拼搏、进取精神。表达产学研结合、传承生态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办学思想。
学院徽章为题有院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七条 院庆日为公历五月九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核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