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2010】320号)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实验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促进我区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实验科研、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等相关专业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 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认定)实验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
2.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满 2年。
3.大学本科,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满4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满5年。
5.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 ,从事助理实验师工作满6年。
(二)申报高级实验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工作满2年。
2.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实验师工作满6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 申报实验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从事实验技术操作或技术管理的实验人员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承担实验教学的实验人员,能独立进行本、专科生一门以上的实验课的全部准备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效果好。
3.具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经历。
(三)业绩成果
担任助理实验师期间,具有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获奖人。
2.科研项目获地(市)、厅级科技进步奖2项的获奖人。
3.对实验工作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技术改造方面,取得较好成绩,效果明显者(须有本单位提供的证明)。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5.参加编写已出版使用的讲义、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6.参与研究的专利项目获得专利证书,并在生产中应用(须有相关证明)。
7.参与起草的技术标准,已颁布实施。
第八条 申报高级实验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全面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专业理论知识,较好的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理论。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实验技术管理水平。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承担实验教学的实验人员,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及研究生、进修生一门以上实验课的全部实验讲课、指导或辅导,能独立批改实验报告,教学效果好。
2.从事实验技术操作或技术管理的实验人员,应具有独立管理指导实验室工作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3.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经历。
(三)业绩成果
担任实验师期间,具有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科研项目获得自治区级、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三名。
2.科研项目获得地(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获奖人(前3名)。
3.在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精密仪器的技术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须有本单位证明)。
4.参加编写过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
6.是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的主要发明人(前3名),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须有相关证明)。
7.起草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的主要起草人(前3名),该标准已颁布实施。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在实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申报破格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可提前任职年限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三)申报破格学历者,获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年限满8年。
第十条 凡申报破格实验师,除具备申报正常条件外且符合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科研项目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前5名。
(二)科研项目获得地(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的主要获奖人(前5名)。
(三)在实验创新或实验技术改造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第1名)。
第十一条 凡申报破格高级实验师,除具备申报正常条件外且符合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
(二)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的主要获奖人(前4名)。
(三)在实验技术方面具有重大改革创新、发明创造或具有特殊技能,并获得国家级奖励(第1名)。
(四)独立公开出版一部学术专著或译著,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受单位通报批评者。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如参加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实验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宁职改办〔1996〕51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