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1.博士研究生毕业,累积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累积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7年以上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累积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10年以上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1.博士研究生毕业,累积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7年以上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累积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12年以上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累积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15年以上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七条 业绩能力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讲师: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在某一学科有较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提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思路,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
2.副教授:具有较全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淀,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解读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有较强理论创新能力,指导或协助指导过助理教员、讲师有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取得突出成绩。
3.教授:具有扎实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素养,有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强,能综合运用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指导或协助指导过助理教员、讲师、副教授有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取得显著成绩。
(二)教学条件
1.讲师:任现职以来,讲授过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指导过两次以上学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开展过心理咨询、形势政策专题讲座、上党课等活动。根据需要,组织和指导过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2.副教授:任现职以来,独立、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或其他方面的课程,卓有成效地指导过三次以上学生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结合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点,定期开展过心理咨询、形势政策专题讲座、上党课等活动。
3.教授:任现职以来,独立、系统地担任过两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或其他方面的课程;统筹、协调、系统组织过学生心理咨询、形势政策专题讲座、上党课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等活动。
(三)工作实绩
1.认真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3.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4.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5.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各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专职辅导员工作实绩考核细则,每年在院(系)教师和学生中组织实施,历年工作实绩考核均应在合格以上。
(四)科研成果及奖励
1.申报晋升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2.申报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五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三篇以上,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
(2)公开出版独著、合著、译著和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奖项一项或厅(局)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两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
(4)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获自治区厅(局)及以上表彰奖励,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
3.申报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七篇以上,其中一篇发表于核心期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
(2)公开出版独著、合著、译著和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本人撰写十五万字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五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
(3)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
(4)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获省(部)及以上的表彰奖励,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四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近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剽窃他人成果;
(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责任事故;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免试全国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按此评审条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应继续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任职满三年后如需转岗,须按照相应系列的评审条件,转评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高校专职辅导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纳入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