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审批管理办法
(宁防沙职院(财)发[20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经费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属各处室、系(部)。
第三条 各处室、系(部)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从严控制资金支出,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财务报销审批原则
第四条 院长为财务开支的第一责任人,对财务审批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部门(各处、系部)院领导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审批管理权限。
第五条 根据学院财政状况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支出本着“保运行、保重点”,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全面协调“教学、行政、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关系,规范财务开支报销行为。
第三章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
第六条 学院的所有支出均按审批程序执行,严禁越权、越级审批或无审批支出。
第七条 经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在规定的审批限额内审批,并明确开支的经费项目和金额。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不能确定审批的,应签署意见,报请相关领导审批。
第八条 报销审批程序
(一)取得合法票据—经手人—会计初审—各处室负责人—分管处室院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支付。
(二)10000元以上的非经常性支出需经院领导会商决定后支出。
(三)基本建设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同时持立项报告、合同书、工程进度报表和相关证明文件按第八条(一)所列程序办理。
(四)经费支出应由经办单位提出申请,列出预算,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按审批程序履行报销手续。因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的,应先告知主管院领导,组织实施后再补办审批手续。
业务招待须经院长签署《业务招待审批单》,方可进行业务招待,报销时将审批单附在报销单据后。
出差乘坐飞机须经院长签署《乘坐飞机审批单》后,方可乘坐飞机,报销时将审批单附在报销单据后,无审批单者,按照《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办人对支出的真实性、原始凭证取得途径的合法性负责。
审核会计对原始票据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各处室、系(部)负责人、处室、系(部)分管院领导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财务分管院领导对资金支出渠道、范围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审核程序完成后,由经办人持票据到计划财务处开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并签发支票,会计签章后,到相关银行办理取款或转账业务,现金报销业务由出纳直接办理。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的经费支出,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对审批程序不完整、需要补充的,计划财务处应当告知并协助纠正与完善。发现前一审签程序有误的均可退回重新履行审签手续。
第十二条 特殊事项的审批
(一)根据财务核算及时性的要求,当月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当月报销,本年度的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在年度内报销。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票据,当年不能实现报销的,应向计财处说明原因,并在次年3月10日前完成。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报销的,支出费用自理。
(二)原始票据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写明原因,凭原始凭证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销
(三)本单位实行统一采购业务,未通过统一采购报批程序而自行垫支资金进行的采购业务,其费用自理。
(四)预借费用严格执行“前清后借”的原则,即前笔借款业务办理完成结账后,才能办理新的借款。前笔借款业务未办理完成结账后,不得办理新的借款业务。
经办人因业务需要所产生的借款,应在业务办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报销、结清余款工作。因采购业务、周转金借款发生的借款,应在每年年末结清,需要续借的,次年再借。无特殊原因,一个月内未及时归还公款者,从经办人下月及以后工资中全额扣还,直至还清。长期借用公款且无正当理由不还者,视同公款私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预借费用仅包括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差旅费、采购业务预付款、周转金借款,其他事项一律不得办理借款。
(五)各部门应尽量使用公务卡,减少现金的使用和支付。
(六)人员调动及退休时,没有结清借款和财产移交手续等事宜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及退休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财务支出报销方式
第十三条 所有需要支付的项目,原则上必须转账支付,且签收单位必须与发票加盖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单位一致。如需转入个人账户者,需说明理由,由该单位出具有效证明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财务报销时间为每周星期二、星期四,公休日不再顺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乘坐飞机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