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宁防沙职院(学)发[20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具体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35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智体综合测评中德育测评为优;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学院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或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助学金资助: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有违反校纪校规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与不健康活动,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守信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
第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各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各系评选。各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在系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形成院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公示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公示期间,若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存在异议,请直接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举报电话:0951—4080729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学院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使用所获助学金,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2: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统计表
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