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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发表时间: 2015-08-09      【稿件来源】:     字体: [][ ][ ]
2015-08-09 11:59:00

一、高校资助政策

(一)研究生教育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奖学金每人每年3万元,硕士奖学金2万元,名额由国家教育部下达。

2.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各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二)本专科生教育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资助覆盖面占在校生的千分之二左右。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覆盖面占在校生的3%左右。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覆盖面占在校生的20%左右。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承担,从2015年7月起,贷款期限由原来的最长不超过14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由2年延长至3年整。同时将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

(四)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五)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六)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资助政策以外,在校大学生还有勤工助学、校内学费减免、社会捐资助学等资助政策,具体可咨询各学校。

二、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

(一)免学费

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所有学生免除学费。

免学费资金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对于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我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7个县(区)(原州区、同心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20%比例控制。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平均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三)顶岗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其他资助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

三、普通高中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治区根据中央确定西部地区资助面,结合我区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县区资助面。其中,南部山区9个市、县(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同心县、盐池县、海原县)及红寺堡区为40%,川区各市、县(区)为20%。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平均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分2档-3档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二)学校减免

普通高中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到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三)社会捐资助学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一)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年龄满5周岁)。资助面山区为30%,川区20%。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按10个月发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保教费开支。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幼儿家长承担;低于补助标准的,剩余资金用于在本园内扩大资助比例。

(二)幼儿园减免

幼儿园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到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保教费及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三)社会捐资助学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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